永傳能源、CIP、台船聯手推動離岸風電產業本土化
為推動台灣離岸風場發展及落實產業本土化,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傳能源)於106年4月攜手丹麥哥本哈根基...
有關法國電力再生能源公司(EDF)及台亞風能公司於2023年8月30日與經濟部完成環洋離岸風力發電計畫行政契約簽署程序一事,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嚴正聲明如下:
福海風場場址原為本公司依法取得之開發權利,並由經濟部能源局於107年(如圖一所示)來函確認及表示本公司已具「設置同意證明文件」之效力,此並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更二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明示「本公司據有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設置同意證明文件」。嗣本件假處分於最高行政法院以110年抗字第145號假處分駁回經濟部抗告時,更載明「…如未許相對人(本公司)以假處分之方式進行保全,其在該彰化開發範圍設置發電機組之可能,將隨時因其他開發商之捷足先登而招到排擠,而有不能實現之虞…」可知保全本公司有效離岸風力發電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已經法院肯認,本公司有以假處分排除其它風場開發之必要,任何第三人應受此假處分之拘束,不得侵犯本公司於該風場場址開發權利。
再者,依據經濟部公告之「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登記作業要點」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已明確規定「規劃場址範圍不得與已取得有效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或發電業籌設許可之場址重疊,且距該等場址之邊界間最短距離,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公尺。」由此可知,對應本公司福海風場場址範圍開發權之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既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准,且作業要點亦有明確規定,迺經濟部無視最高行政法院假處分,違法核予環洋計畫容量分配並進而簽訂行政契約,目無法紀,莫此為甚。
本公司為避免場址開發權利滅失,再次聲請以假處分方式禁止經濟部與環洋計畫違法簽訂行政契約,案由最高行政法院112年抗字第65號裁定,再次肯認福海公司之權利,裁定意旨載明:「相對人(經濟部)102年1月25日函作為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既經假處分獲准確定在案,而該函並未被廢止,應足以釋明抗告人(本公司)有合法之公法上之權利,依上述分配作業要點第5點第4款規定,已具排他性,在該規定之一定範圍場址,其他申請人即不得與其重疊(如圖二所示)申請容量分配或場址規劃,本件假處分之本案訴訟公法上權利存在及勝訴之蓋然性甚高等情…」,據此,本公司就該場址之權利至為明確,且具有排他性,不容任何人惡意侵犯。
現經濟部及環洋計畫竟無視行政法院歷次裁定及見解,執意違法簽署行政契約,本公司僅能循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訴請撤銷環洋計畫之設置同意證明文件,並聲請對該違法文件停止執行,全面禁止該風場之開發,以維護本公司風場開發權利。另對侵犯本公司權益之人,並將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以維法紀,特此聲明!
圖一 107年經濟部能源局公文函
圖二 福海風場場址及環洋計畫場址重疊情形
為推動台灣離岸風場發展及落實產業本土化,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傳能源)於106年4月攜手丹麥哥本哈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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